资讯洞见
陈连基、梁诗琳撰写
的近律师行的家事法律师团队成员多年来深耕于跨境婚姻及遗产继承相关领域,深受高净值人士的信赖和认可。《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39章) 近期生效。在此背景下,我们计划以系列分享的形式,帮助大家对两地跨境婚姻相关的法律要点及适用作更多的了解。
在这第四篇文章,我们会讨论香港和内地法庭会如何处理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期间资产转移的问题。
“我最近入禀申请离婚,并在双方披露财产的过程中,发现我的太太将大笔款项转账给她居住在内地的父母。同时,我亦发现我的太太正放售其名下分别位于香港和内地的物业。我可以怎样做?”
在香港,当一方发现其配偶在离婚诉讼期间正计划转移资产(例如:出售物业、将款项转给第三方如父母及兄弟姊妹),当事人可根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7条申请强制令制止其配偶作出有关行为。
若其配偶已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仍可申请将该转让撤销,使有关金额计算在婚姻财产内以作财产分配。
作出此申请时,当事人需要证明其配偶在转移财产时有意图令当事人的财政申索失败。如果配偶在当事人作出申请前3年内转移有关财产,法庭会假设配偶必定怀有相关意图(除非另有证明)。但若果配偶是在该申请超过3年前已经将有关财产转移,当事人便有举证责任,证明配偶在转移财产时,确实有意图令当事人的财政申索失败。
为了搜集相关证据,不少当事人会寻求专家例如法证会计师,甚至是私家侦探协助 。
若配偶在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下单方面出售其香港的物业,当事人可将该物业“钉契”,即将离婚诉讼相关文件登记到土地注册处。当准买家进行查册时,便会知道该物业业主正进行离婚诉讼,并就该物业与其配偶有权益纷争。
我们现邀请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的家事法专家兼主任律师谭芳律师,向大家讲解内地法庭会如何处理类似情况:-
「在内地,如果当事人发现配偶在离婚诉讼期间计划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或基金账户,或申请查封其配偶名下的房产,禁止其进行交易。
若配偶已经转移财产,当事人可以主张将被转移的财产计入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因此要求配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不同的转移财产方式:(1)如果配偶已将财产以合理市价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当事人将无法主张分割被转移的财产,而只能主张分割转让款;(2)如果前述转让并非善意,则当事人有权追回并要求分割被转移的财产;(3)如果配偶将大额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转移理由,不能陈述合理理由的,可以恶意转移为由主张计入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分割,也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操作上,与财产转移相关的证据调查、流水梳理、保全申请以及转让无效或撤销赠与等诉讼等一般由专业律师来进行。
此外,内地的不动产的权属变更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夫妻共有的房产办理过户登记的,主管部门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如果共有的房子只登记在了配偶一人名下,当事人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以向潜在买方示警。必要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加名。」
在下一章,我们将会探讨香港及内地法庭会如何解决离婚时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争议。
的近律师行的家事团队具有丰富经验处理中港跨境婚姻及相关家事法事宜,欢迎与我们联络了解更多详情。